2007年4月1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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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怕十年陈债 照样本利偿还
沈宝庆

  有的人以为,欠债只要躲过了“风头”,就会平安无事。殊不知,只要是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,永远都不会“过期”。躲的时间越长,最终付出的代价越高。近日,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就执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,欠了10年的借款,本金、利息、诉讼费分文不少,还得全部付清。
  1997年7月28日,由金某担保,陆某向银行借款5万元。后来,陆某因经营不善不辞而别,这笔债务就落到担保人金某的头上。随后,金某在付清了银行借款后,向秀洲区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陆某归还代偿款。1999年10月18日,法院依法判决由陆某归还金某代偿款及诉讼费等合计68000多元。金某申请执行后,法院依法拍卖了陆某的机器设备,执行到4200元。当时,因为陆某下落不明,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法院裁定中止执行。
  今年2月6日,金某向秀洲区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恢复执行。法院立案后,执行法官立即与申请人金某取得联系,积极查找线索。经多方工作,法官得知陆某将返乡过年,而且其经济状况有所好转。2月12日,法官从陆某家中找到陆某后,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对于法院来执行这件陈年旧案,陆某及其家人一时难以接受。法官在告知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,细致地做了思想疏导工作。最终,陆某同意次日到法院处理该案。第二天,陆某来到法院执行局。在法官的教育下,陆某表示将努力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并和其商量解决办法。之后,陆某与金某自行协商后达成了和解协议,由陆某一次性给付金某借款及利息73000元,申请人自愿放弃余款。
  不久前,陆某和金某一起来到法院执行局,陆某付清了欠款。